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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提案之一
2007-03-29 点击: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土地是人类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作为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地调整土地政策,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征用农村土地,应协助农民建立社会保障

要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土地产权的转移,必须与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关部门在征地所得的土地收益中,除部分用于农民眼前的生活费用外,要拿出一块作为劳动社会保障基金,划入劳动部门的社保专户,落实到被安置个人;可仿照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让他们享有与当地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

按照现行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并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要统筹规划,可以不通过征购征用方式,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仅转移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其中,要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农民可以出租、入股、合营,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这样,既体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要求,又兼顾了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与此同时,要多渠道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租赁经营集体建设土地,建造标准厂房、职工公寓,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广东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性,进而增加了建设用地供应,稳定了地价,其经验可值得推广借鉴。

三、调整土地供给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给

要加强部门配合,依据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适当调低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调控措施,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进而改善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达到稳定房地产综合均价的目的。当前,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参与经营活动,因此,中央垂直管理手段不能变,甚至还要加强;但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度设计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留有一定余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要注重视公众参与,不能只强调对上负责;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其规划实施则倍感艰难。 

四、培育农村宅基地市场,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目前,众多进城农民打工,长期定居远离乡村的城市,客观上要求解决宅基地置换、宅基地买卖的问题,以增强农民进城购房能力,为安居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为逐步推进农村住宅商品流通,鼓励农民原地或异地购买商品房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现有宅基地和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明确农民的住宅个人财产权,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进城农民按市场价格转让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增强购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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