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人们常常议论 “房奴”,其意思是指城镇居民抵押贷款购房,在生命黄金周期中的20-30年,每年每月使用占可支配收入的较大部分,如40-50%,甚至更高的比例,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致造成对居民家庭生活的长期压力,影响到家庭生活的正常消费,如家庭成员中子女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经费的开支,家庭成员中医疗费用的支出,抚养老人费用的支出等等。因购房使得家庭生活质量下降,为此,人们生活感受到奴役般地压抑,在一生最美好的时光,为购房而沉沦于“苦役”。
由此可见,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购房者住房消费支出、住房支付能力,成为当前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住房市场的核心住房价格,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于前者,住房支付能力,依据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阶段的消费结构变动规律,居民住房消费支出一般占到家庭收入比重的15%--30%;美国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住房消费超过收入30%的家庭,即存在着过度负担。据我国主流媒体的一项调查,目前31.8%的购房者月供占到月收入的50%以上,已超过国际上公认的住房消费警戒线。
关于后者房价问题,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它存在于住房生产、分配、流通乃至售后物业服务的各个阶段。住房价格除了主要取决于生产成本、流通成本以及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企业获取一定利润外;重要的是在住房流通交易环节上,购买一套住房的总价,它涉及到住房单价、套房面积、融资方式、首付款比例、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等。其中套房面积可按照《国六条》的规定,普通商品住房定为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一般确定在30%,首付款是按原有房改房变现支付而来(据 2002年国家统计局《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城市居民户均房产10.94万元);贷款方式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如按公积金和商业贷款1:1的比例计算,贷款期限分别为20年、30年,并按各自现行贷款利率,用等额本息还款公式进行推算;综合考虑套房总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及住房消费支出15%和30%的比例关系,其房价收入比即分别为2.57~5.13、3.11~6.22。如按整数计,即为3---6倍。这个数字与联合国1993年对世界上百个国家进行了全面研究得出标准是一致的。其中6倍也与1998年联合国又对96个国家的统计资料公布显示的中位数6.4倍接近,中位数与平均值相比较,不受最高值、最低值的影响,更趋合理。
居住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这种需求的普通住房,它的价格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区间,以保证广大居民的住房消费,保障人们的居住权。房价收入比即是一个住房合理的价格区间。许多市场发达国家以房价收入比作为度量住宅市场的重要指标,其中房价多通用中等水平的住房价格来代表;而在我国因相关资料缺乏,一般用商品住房“均价”来代替。目前,我国部分城市高档商品住房供应偏多,但随着政策的引导,市场将以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为主,其市场价格代表性也就接近国际通用标准。家庭收入国际上多用中等收入家庭来代表,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中产阶层的份额将逐步扩大,其代表性也就接近国际惯例。因此,从发展来看,我国房价收入比的确定也正在逐步接近国际标准。
但是,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大多已超过了6倍,其中北京、沈阳、南京、青岛等的比率都超过了10倍,房价显然偏高。因房价上涨导致生活满意度下降的群体,不仅是低收入者,而且波及到广大中等收入人群。面对现状,如何使我国商品住房价格调控到合理区间呢?在“十一五”,在这些大中城市实现商品住房价格零增长,则是权宜之计。在这期间,计算实际房价收入比公式的分子不变,而人均收入如按10%的比例增长,也就是分母按年10%的速率增加,5年后分母将增长约1.6倍,房价收入比也将下降1.6倍。如果是原先10倍的房价收入比,即可下降到接近6倍。
在“十一五”期间,部分房价偏高的城市实现房价零增长,但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增加住房的性能和效用,住房的生产成本如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的推广应用,劳动工资的增加,仍然是导致房价上涨的重要因素;为此,除了抑制住房投资投机的虚拟需求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认真落实《国六条》的两个70%之外;为使百姓不做“房奴”,政府还应对住房价格进行必要的间接干预。
按照《价格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是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管理的范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价格“管理、监督、指导、服务”职能,指导开发企业正确行使价格自主权,建立开发企业产品价格管理机制。
政府干预价格的方法有直接干预定价的方法,间接干预价格的方法,不控制定价的方法。在现行市场环境条件下,政府不适宜运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价格管制,不适宜直接干预定价的方法,而实行市场化限制,间接干预价格的方法,则是一种较好选择。再是不控制定价的方法, 其主要措施有是当市场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政府应加大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以达到平抑房价的目标,求得市场整体价格平稳,保证人们居住水平逐步提高。
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阳光政策,土地招拍挂要透明,项目规划审批,要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涉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规划,要办事公开。在房地产开发中,为避免城市规划给城市建设发展造成的缺憾,政府必须实行规划批前、批中、批后公示的“阳光规划”。各种审批程序要精减,减少房地产开发中的政务开支,降低 “灰色成本”。要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增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的透明度。
(二)适度增加限价普通商品房的供给。实行房地产一级市场土地的限价出让,降低房价中地价的比重。即先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该地房价收入比、基准地价等因素,确定住房预售价格的上下限,然后将预售价格减去诸项生产成本、管理费、利息、税费等后,倒测出具有一定幅度的土地交易价格;再按项目规划条件,实行土地招标出让或挂牌出让,其地价低于同地段土地拍卖出让的地价。这样,政府以减少土地收益,还利于民,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则低于同等地段的商品住房价格。同时在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在此类项目招标中,对开发企业的利润率分别控制在7-8%,通过限定企业的利润率空间,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
(三)降低或取消政府有关部门不合理的涉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查处自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 逐步减免公建配套工程费,大市政配套费。各地房地产开发交纳每平方米几百元的上述两种配套费,开发商再把费用摊入建房成本,最终转嫁给购房者。纳税人购买房产,还要花钱买那些本该由社会提供给纳税人服务的学校等公建用房及居住区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其不合理之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财政预算或由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统一组织规划建设。从发展来看,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应逐步减免上述两类配套费的收取。
控制开发企业的利润率。增加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在此类项目招标中,对开发企业的利润率分别控制在7-8%,通过限定企业的利润率空间,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