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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监管层拟定的“第二套房”三大确认标准
2007-10-16 点击:

    央行、银监会上周五召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就“第二套房贷”问题召开联席会议。据透露,会议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定下三条原则底线,但具体操作细则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

    据悉,这三大原则为:一是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是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再购房时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是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应该说,虽然央行和银监会这“三大原则”来得有点迟,但总体而言,还是本着“有理有利有节”、且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制定的。公积金不作为参考项,是因为在房贷中,公积金和普通商业贷款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贷款形式,款项的发放部门也风马牛不相及,因此,是否已有公积金贷款,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是找不到的。这“第一大原则”的缺点在于,对诸多根本不知住房公积金为何物的为数不少的市民来讲,有些不公平,不过世上不公平的事儿多着呢。

    已结清借款者,算作第一套。这第二大原则,乍听起来有些不公,不过细细琢磨,你就会明白:凡按揭买房一般都是那些基本没有能力一把付清所有房费的普通大众,而且他们贷款年限一般都需要15-20年左右,如果还清贷款后,他们还有再买第二套住房的需求,这也基本说明他们确实有居住的需求,与纯投资与投机者应区别对待。

    监管部门第三大原则的大意是认定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这个原则,无论对于这项政策的制定者还是潜在的购房者而言,都可谓是众望所归的。因为只有以家庭为单位,对“二次置业”的认定标准才会更严格,也才更能够达到出台此规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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